抵押人对汽车的处分有两种情况: 一是抵押人将汽车让与第三人:二是抵押人将汽车再作抵押。此外,抵押人还可能将汽车租赁或借与第三人使用。
对抵押人处置汽车的,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转让汽车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汽车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该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汽车的价款明显低于汽车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如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汽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把汽车另设定抵押的,依(担保法〉规定,后设抵押与前设押所担保的债权如大于汽车价值的,后设抵押担保的债权超出汽车价值的部分无效。
这一规定不利于债务人融资,已受到法学界的广泛批评,在分明付款购车中尤其如此。因为汽车价金会随买受人的支付越来越少,
而抵押人仍得就整个残余价金担保。另一方面,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出卖)完全可实现就不得化于第一顺序的抵押权,
汽车上已有第一顺序抵押权时,仍愿意向债务债权,且其他债权人在明知汽一定的风险。依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人提供资金的,
表明他愿意承担一故这一规定仍需完善。后续抵押应该有效。神人在第一顺序的抵押合同之后在该汽车上设抵押权,但是应该告知后续的抵押权人。
应该允许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后顺序清偿。这样,即使在该汽车上另设抵押权,合同按照生效时间的先后也不影响出奥人的权利,
同时又有利手买曼人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