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汽车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即买受人)以所购汽车为出卖人设定第一顺序的抵押权,在抵押人没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可将汽车拍卖、
折价或变卖,从中获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合同是登记性合同。按照《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担保法〉规定,以汽车为抵押物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双方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即成立。但是,
汽车抵押合同的生效则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最主要的是登记问题。依〈担保法》规定,以汽车作抵押的,抵押合同必经车管部门登记才生效
“(注意,这里有别于其他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汽车抵押登记是生效要件)。汽车抵押合同如不登记,则无法律效力,抵押合同即相当于一张废纸。
但是,因《担保法》是一部新法律,施行时间短,担保法中规定的一些具体制度尚未建立。抵押登记即是一例。据调查,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没有汽车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方法,也没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很长段时间内,中国除了上海等几个少数城市外,
其他城市的车管部门并不提供汽车抵押登记这项服务,这样使得(担保法》的规定事实上无法得到贯彻实施。在实践中这就造成了汽车抵押登记生效的困难。
因此,使得以汽车本身作为抵押这一手段也难以生效。 也严重限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由于缺乏汽车抵押登记制度,
这样在以汽车为抵押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很可能将汽车非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从而损害出卖人的权益。因此,
出卖人轻易不愿意采取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方式,而通常采用以房屋等作为抵押物,这样使得汽车分期付款买卖的手续非常复杂,
不利于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一直以来,国内几大汽车集团不断向有关部门呼吁,改善贷款购车的外部环境。
2001年10月,公安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车辆管理部门开设有偿“车辆抵押登记”服务,使消费者以贷款所购车辆本身作为信用担保在大部分地区成为可能。
这意昧着“汽车信贷"在中国真正具有了广泛操作的可能性。笔者个人认为应该由有关部门规定将汽车抵押登记服务作为车管部门的一项义务,
这样,汽车抵押登记才真正有可能在全国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