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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信贷的利益机制约束是什么
来源:管理员 日期:2020-12-0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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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各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利事不能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而是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发放贷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因此追求利润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目标。

而我国这种相对固定的由人民银行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利率,造成的有限利润便对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形成了利益机制的约束。

   反观国外的汽车消费信贷机构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利率是灵活的,根据不同客户的信用资质,

有不同的贷款利率。如美国的通用汽车消费信贷机构服务公司(GMAC)在2001年9月就在北美成功地采用"零利率"的信贷方式。

   汽车消费贷款属于个人消费贷款,与工商企业贷款相比,贷款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由于消费者个人可能面临失业,疾病、家庭离异等情况,

从而造成支付能力下降,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要高于一般工商企业贷款。个人贷款与工商企业贷款相比,每笔数额小、笔数多、规模分散,

而以企业法人为对象的批发贷款业务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尽管汽车贷款额度少,为防范风险,信用调查、担保、审批哪一个环节也不能少,

从而使银行的贷款管理成本较高。根据贷款定价原则(贷款价格一目标利润率+管理成本+风险),汽车信贷的利率应该高于工商企业贷款,

目前的利率政策从利益机制上严重制约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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