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利率不能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而是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发放贷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因此追求利润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目标。
而我国这种相对固定的由人民银行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利率,造成的有限利润便对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形成了利益机制的约束。
反观国外的汽车消费信贷机构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利率是灵活的,根据不同客户的信用资质,有不同的贷款利率。
如美国的通用汽车消费信贷机构服务公司(GMAC)在2001年9月就在北美成功地采用“零利率”的信贷方式。
汽车消费贷款属于个人消费贷款,与工商企业贷款相比,贷款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由于消费者个人可能面临失业,疾病、家庭离异等情况,
从而造成支付能力下降,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要高于-般工商企业贷款。个人贷款与工商企业贷款相比,每笔数额小、笔数多、规模分散,
而以企业法人为对象的批发贷款业务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尽管汽车贷款额度少,为防范风险,信用调查、担保、审批哪一个环节也不能少,
从而使银行的贷款管理成本较高。根据贷款定价原则(贷款价格一目标利润率+管理成本十风险),汽车信贷的利率应该高于工商企业贷款,
目前的利率政策从利益机制上严重制约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