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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汽车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
来源:管理员 日期:2020-11-1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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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非即时履行合同,而是连续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出卖人破产或其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况。

此时,汽车是否作为破产人或被强制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这一问题关涉到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有必要予以讨论。因确定责任财产归属的标准是所有权,

下面以抵押式及所有权保留式两种情况讨论。


1.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情形

    以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的,汽车所有权属买收人。故在买收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应属于买收人的责任财产,

列入破产财产或被强制执行财产。出卖人不得行使汽车取回权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出卖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因出卖人对汽车无所有权,

故汽车不应列入其责任财产。但对买收人尚未给付的残余债权,可出去利息、将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2.汽车所有权保留情形

    以汽车所有权保留方式分期付款购车的,买受人对汽车无所有权。在买受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不属于买受人的责任财产,

出卖人可以行使汽车取回权,在被强制执行时,有权提起异议之诉。在出卖人破产或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汽车应列入出费实人的责任财产,

列入破产财产或依法就源制执行。天爱人不得行使汽车原回权成提起转行序政之流的。在出卖人破产或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时,

买受人已交付的价金只能列为一般债权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因不能移转汽车所有权而构成违的,买卖人得道究其违约责任,

速的金及照便金办只能列人一般信权清求清偿,这对买受人非常不利。

    如何使买受人对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请求权能对抗出奥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可以认为在买受人支付一定价金后,

买受人和出类人按照价金支付的比例形成一种按份共有关系,所以法律应该规定一种登记制度,即在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销售中,

买受人可以到指定的机关进行登记,这样,在价金支付到一定比例后,买受人和卖方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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