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登记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该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但是,由于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所有权转移还存在很多《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
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由汽车分期付款销售的类型决定。总的来说,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有两种方式:一是汽车 抵押式分期付款销售。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在分期付款购车行为生效后,汽车的所有权即归买受人(即买车人)所有,但该汽车必须作为出类人(即卖车人)残余债权的抵押,
出卖人享有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二是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销售。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在买受人未交清全部价款之前,汽车所有权由出卖人享有。
在买受人支付最后一期价款时, 汽车所有权才由买受人所有它又被称为附条件的买卖(Conditional sale),这种方式在英美及德国十分盛行。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登记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应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①在汽车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所有权自汽车交付时转移与买受人所有。这与一般商品交易惯例及法律规定。
②在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购车中,依双方当事人的特约,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后始发生转移。
对于这种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认为,这符合法律对所有权移转时间可以特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