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上,汽车经销商只能选择合作方式,或者同银行合作,或者同汽车金融机构合作。
1.按照《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汽车经销商不能建立自己的汽车
金融机构该办法指出“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人民币或等到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4)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5)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该法还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
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 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