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 发布了一项的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3日 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提到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国家开始对金融全面严管监控,尤其体现在《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此项通知对汽车金融造成的影响之大令诸多行业从业者在通知发布第一时间,高度紧张。
汽车金融以汽车载体为主的金融业务,其中资金问题来源一般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对于大多汽车金融行业来讲,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也都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根据以上发布的通知我们可以从汽车金融客户手中了解到:
首先,银行直客的模式,此种模式通常是在银行通过直营机构或中介机构,就是把客户介绍给银行,通过银行和客户签订合同。
此种模式的特点是:银行风险自担
汽车金融客户相比较大企业而言是较为分散和低额的,这部分客户模式体现在大型国有银行逐渐减少的特点上。
商业银行更注重的是自建直营渠道。
其他的担保助贷业务模式特点主要表现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政策上,如实缴注册资金,担保能力,银保监会的政策的影响;另外一部分来自于金融服务体系,信息服务公司,融资租赁等主体。
主要的客户群体是:信用优质的客户群体,业务类型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最后融资租赁模式,除了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汽车金融信贷客户的合作,银行还可以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拓信用次级客户。但是既不能像现在挂着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去干融资担保的助贷业务,也不能做不过户“假回租”的售后回租业务,而是真真正正的做标准的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融资租赁未来的形式是单一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此一项,包括实缴注册资金,融资融物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融资租赁特点。
主要关注的全体:大量信用级次级客户,而信用次客户属于在三四线城市以下的市场包括:个体户,包工头,小企业主,信用白户等,这些客户享受国家“普惠金融,扶助小微企业”的国家政策。
综上所述,想要硬核融入汽车金融市场,确保融资担保助贷模式和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两种模式的业务核心,具备雄厚资金实力或资产实力,具有能够承担风险的能力,避免因市场变化和政策改革带来的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